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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买扑制度介绍

日期:2022-06-28 编辑:hez 来源:网络

在最近《梦华录》中又出现了一些有关宋朝历史的东西,就比如买扑这个词,很少人会知道其中的意思,“买扑”在宋、元时期是一种包税制度,宋初对酒﹑醋﹑陂塘﹑墟市﹑渡口等的税收,由官府核计应征数额,招商承包。包商(买扑人)缴保证金于官,取得征税之权。

宋朝买扑制度介绍

买扑,也称扑买,是宋朝和元朝时期的一种包税制度。宋初政府对醋、酒、渡口、墟市、陂塘等的税收,进行核计应征数额,然后进行招商承包。承包商缴纳一定的保证金给官府,经批准后取得征税权。

宋朝的商税的大部分是通过朝廷设立的机构负责征收和管理,最终收归中央,但是还有一部分收入并不是通过这种方式获得,而是依靠非官方组织的力量获得,即通将偏远地区的村墟草食的商税征收权承包给当地人,当地人向朝廷缴纳一笔承包费,然后就充当监税官和栏头的角色负责征收商税,买扑人征收的商税减去缴纳给政府的承包费,余额就归其所有。

宋初以后,由承包商自行向官府申报税额,出价最高的买扑人取得包税权。宋代的州、县、镇大部分都设有税场,税场有专门的监税官征收和管理商税,对于地处偏僻、交易规模较小的村墟草市,则采用买扑的方式。这种买扑制主要是在那种有聚有散的临时性的场所,这种场所空间范围有限,时间也有限,商税额也比较小,小商小贩坐地摆摊叫卖商品,绝大部分的商品是农民自产的农产品和家庭手工业产品。

卖方和买方大部分都是农民,都不是专门从事商业活动的商人。宋朝的买扑,就是我们今天说的竞标承包,地方官员把征收商税的权力承包给私人,由私人向买扑场所的从事商品贸易的主体征收商税。

买扑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宋朝不愿意在交易规模小、商税征收额少的偏远村墟集市设置专门的商税场务和税官来管理,那样很可能会出现征收的税费低于商税支出费用的局面,这对于朝廷来说是难以接受的。

但是,统治者又不情愿放弃这些利益,因此只能将商税征收权承包给私人,由他们来征收,并且从他们那里获得一笔税利。在宋朝统治者看来,因商税买扑税场节省了朝廷设置差官的开支,尽管无税务之名,却能假借豪民之手获得商税,算得上是有益无弊之举,因而对地方政府滥设商税买扑税场之事予以默认。就这样,商税买扑制就产生,并且买扑税务的数目也与日俱增。

宋朝时期国家机构庞大、臃肿,“冗官”问题特别严重,各部门职权相互重叠,官制极为复杂,因此负责管理商税买扑场务机构变化同样也很多。总的来说,宋朝负责管理商税买扑场所的机构在中央有三司、司农寺以及户部,在地方主要有各路的转运司、常平司、提刑司以及州和县地方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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