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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三司机构介绍

日期:2022-06-28 编辑:流萤 来源:网络

《梦华录》沈如琢曝光真面目,要把宋引章下药送给林三司,之前跟沈如琢好的女子也都被沈如琢用来讨好林三司了,这个林三司位高权重,实际上是个老色鬼,非常猥琐,那么宋朝三司是什么呢?

宋朝的三司是什么

北宋前期建立三司制度,集中财权,是为了更好地协调国家的财政收支,以求财利归于朝廷。苏辙说:“祖宗参酌古今之宜,建立三司,所领天下事几至大半,权任之重,非他司比。推原其意,非以私三司也。事权分则财利散,虽欲求富,其道无由。”《古今源流至论》前集卷九《财计》说:“利权宜合不宜分,利源宜公不宜私,此国朝建置三司之美意也”。另外,北宋三司使多为皇帝的心腹之臣,皇帝通过控制三司使来掌握财权。皇帝也通过控制内库的财富,限制三司使权力的过分膨胀,达到权力制衡的目的。

其实,在宋朝初期三司的职官也一直处于变化之中。宋太宗时,罢三司使,另设盐铁、度支、户都三使。真宗时,又罢三使,重设三司使一员,另设盐铁副使、度支副使和户部副使。其中宋太宗在位的21年间(976——997),是北宋三司机构变化最多、最大的时期.在这一时期,三司的凭由、理欠、提点等诸子司时分时合,三司使副、三部使等职时废时置。

太平兴国元年(976)十二月,以贾琰为三司副使,“三司置副使自琰始”。太平兴国八年(983)三月,分三司为三部治事,“分置三使”,沿袭三司制度的初期状态;淳化四年(993)五月,三部又合并为三司,“复置使一员,总领三部。”用后唐的三司制度。同年十月,三司改为总计度司,不久﹐全国分为十道﹐分属左﹑右计﹐东京为左计﹐西京为右计﹐设左﹑右计使各一员分管﹐不久又设总计使判左﹑右计事。次年底﹐罢十道和左﹑右计﹐又分为盐铁﹑户部﹑度支三部﹐各置使分领。

咸平六年(1003)再度合并为三司,次年十二月,分总计司为三部。咸平六年(1003)六月,因为“三司各置使局,不相总统,彼此自求充济,以促办为务。至于出纳移用,均会有无,则专吝封执,动相违戾;或交摭利病,以邀功希进。哗言日闻于上,颇烦亲决,文符互出,莫知所从”因此,“并盐铁、度支、户部为一使” 。“以寇准尝执政,故以为使,兼总三部”其后或分或合,但以三司合一时间居多。

根据《宋会要辑稿·职官》职官和《宋史·职官志》的记载,宋代三司之间的具体分工是:

首先,盐铁司。其长官为盐铁使,“掌天下山泽之货,关市、河渠、军器之事,以资邦国之用”。下置副使1人,签盐铁部事、判官3人,孔目官1人,都勾押官1人,勾覆官4人。按所掌工作细目不同,分为盐铁七案。具体说:一曰兵案,“掌衙司军将、大将、四排岸司兵卒之名籍”,及库务月帐,吉凶月制,官吏宿直,诸州衙吏、胥史之迁补,本司官吏功过,三部胥吏之名帐及刑狱,造船、捕盗、亡逃绝户资产、禁钱。”二曰胄案,“掌修护河渠、给造军器之名物,及军器作坊、弓弩院诸务诸季料籍。”三曰商税案,掌工商收税。四曰都盐案,掌盐的开采和销售。五曰茶案,掌茶叶的种植及销售。六曰铁案,“掌金、银、铜、铁、朱砂、石炭、锡、鼓铸”七曰设案,“掌旬设、节料、齐钱、餐钱、羊豸,米麦、薪碳、陶器等物”。各案长官为判官,其下由孔目官,都勾押官,勾覆官辅佐。

其次,度支司。其长官为度支使,“掌天下财赋之数,每岁均其有无,制其出入,以计邦国之用”。其下置副使1人,签度支部事、判官3人,孔目官1人,都勾押官1人,勾覆官4人。按所掌工作细目不同,分八案八事。具体说一曰掌给案,“掌诸给赐、赙赠、例物、口食、内外春冬衣、时服、绫、罗、纱、绵、布鞋、席、纸、染料、权物务、三府公吏”。二曰钱帛案,“掌军中春冬衣、百官俸禄、左藏钱帛、香药榷易”。三曰粮料案,“掌三军粮料诸军校口食、诸州粟给受、御河漕运、商人飞钱”。四曰常平案,“掌诸州平籴”。五曰发运案,“掌汴河、广济、蔡河漕运、桥梁、折斛、三税”。六曰骑案,“掌诸坊盐院务,饲养牛、羊、马蓄及市马等”。七曰斛案,“掌两京仓禀仓积,计度东京粮料、百官禄粟厨料”。八曰百官案,“掌京朝幕职官奉料、祠祭礼物、诸州驿料”。各案长官为判官,其下由孔目官,都勾押官,勾覆官辅佐。

最后,户部司。其长官为户部使,“掌天下户口、赋税之籍、榷酒、工作、衣储之事,以供邦国之用”。其下置副使1人,签度支部事、判官3人,孔目官1人,都勾押官1人,勾覆官4人。户部有五案,一曰户税案,“掌夏税”。二曰上供案,“掌诸州上供钱帛”。三曰修造案,“掌京城工作及陶瓦八作、排岸作坊、诸库薄帐,勾校诸州营垒、官廨、桥梁、竹木、排筏”。四曰麴案,“掌榷酤、官麴”。五曰衣粮案,“掌勾校百官诸军诸司奉料、春冬衣、禄粟、茶、盐、酱、傔粮等”。各案长官为判官,其下由孔目官,都勾押官,勾覆官辅佐。

为更好统辖下属三司,三司使自身又复置15个司,以资杜弊、检查、督促、三司工作。这15个司是:

(1)都磨勘司,长官为判司官1人,“掌覆勾三部帐籍,以验出入之数。”

(2)都主辖支收司,长官为判司官1人,“掌管物已支未除之数,侯至所爱之处,附籍扳所由司而封除之”。

(3)拘收司,长官“以判磨勘司兼掌”,其职掌“支收财利未绝者,籍其名件而督之”。

(4)都理欠司,长官为判司官1人,“”掌理在京及天下欠负官物之籍,皆立限以促之都。雍熙二年(985年)设,景德四年(1007年)废。

(5)都凭由司,长官“以都理欠司官兼掌”,掌在京官物支破之事。

(6)开拆司,长官为判司官1人,“掌受宣敕及诸州申牒之籍,发放以付三部,兼掌发放、勾凿、催驱、受事”。

(7)发放司,“掌受三司帖牒而下之”。

(8)勾凿司,“掌勾校三部公事薄帐”。

(9)催驱司,“掌督京城诸司库务末帐,东畿仓场库务月帐凭由送勾,及三部支迄内外俸禄之事”。

(10)受事司,“掌诸处解送诸色名籍,以发付三部”。

(11)衙司,长官为管辖宫官2人,“掌大将、军将名籍,第其劳而均其役使”。

(12)勾当司,长官为公事官2人,“掌分左右厢检计、定夺、点检、覆验、估剥之事”。

(13)三司推勘公事司,长官为推勘公事1人,“掌推勘劾诸部公事”。

(14)勾当诸司,长官1人,“掌文武诸司、诸军给受奉料,批书卷历,诸仓库案验而禀赋之”。

(15)勾当马步军专勾司,长官1人,“掌诸军兵马逃亡收并之籍,诸司库务给受之数,审校欺诈,批历以送粮科院”。

由此可见三司职权之广泛,事务之般繁。皇帝通过三司这一机构直接控制了全国的财政大权,但三司之设破坏了六部、诸寺监的职司作用。可以说宋初的三司,下则尽统财权,上则直接对皇帝负责,皇帝由此而真正做到富甲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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