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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乐伎的来源

日期:2022-06-07 编辑:流萤 来源:网络

《梦华录》中赵盼儿是乐籍从良,而且在介绍身世的时候,就说赵盼儿是获罪官员之女,被牵连才入的乐籍。宋引章虽然是江南第一琵琶手,但是还是身在乐籍,是乐伎,而且宋引章家里世代就是弹琵琶的乐籍,在古代乐籍这个身份是很难摆脱的,还会世袭,光是剧中就介绍了乐籍的两种来源,一种是获罪官员的女眷,一种是世袭的,那么宋朝乐伎的来源是什么?

宋朝乐伎来源

1.没官为乐伎

在前朝,乐伎来源于被连坐的犯人妻子。在北宋时期,官妓的来源之一来自被籍没的罪犯家属,南宋时因连坐没为官婢之法虽已逐渐革除,但女性因自身犯罪被而被籍为妓者却并不少见,因此,没女犯为妓仍是宋代官妓的主要来源之一。所谓“近代法之不善者”为:“宦官进子,宫无罪之人;良人女犯奸三人以上,理为杂户,断脊杖送妓乐司收管。”所谓理为杂户送妓乐司収管,即将犯罪的女性没为官妓。

《名公书判清明集》曰:“又法:诸犯奸,许从夫捕。又法:诸妻犯奸,愿与不愿听离,从夫意,第三人以上方为杂户,或原来无夫,或夫不愿合,无可归宿之人,官司难于区处,方可为此。未闻非夫入词,而断以奸罪,非夫愿离,而强之他从,殊与法意不合。”由此可知,良家女被没官为妓有两个前提:一、犯奸三人以上;二、无夫或夫不愿合。

2.乐伎养良人女

在古代虽然乐伎以从良出嫁为理想归宿,但在诸多限制之下,但大部分乐伎并不能得到理想的婚姻家庭,为自己的养老着想,一些有一定资产的乐伎往往在年长时选择做鸨母,即收养良家幼女,加以教养,以作为自己的摇钱树。有的女性自身为妓,为自己的生计着想,又将养于良家的女儿夺回,培养为乐伎。

大多数地方官并不会干预这类妓养良人女之事,可能一来在法律上难于取证界定;二来地方乐伎本就求大于供,无良官府甚至“勒令良民妇女拘入妓籍”,则官府乐见妓家养女为妓,以这些女孩祗应官府筵席,甚至系为官籍。

3.自己选择为乐伎

宋朝的确有一些良人女子是自择为妓的,她们或因贫不自存而被迫为妓。如《清尊录》载,苏媛先私奔后被抛弃,因无法生存而沦为乐伎:“女至广陵,资尽不能进,遂隶乐籍,易姓名为苏媛。”宋代商品经济的繁荣,也使得传统的价值观有所改变,一部分人家固然因贫穷而卖女为妓,但确实有一部分人家是为求财而培养亲女为乐伎,形成所谓“刺绣文不如倚市门”的风气。

形成一个成熟的产业链,有提供幼女者,有培养者和中介、买家。当然,这些被悉心培养的女孩,与妓养略买女孩还是有一定区别的,父母在她们身上投入更多,甚至“百金求师教歌舞”,“爱护如捧璧擎珠”,有的也可能通过娼侩、牙嫂等中介,卖与士大夫或富贾之家为妾但也不乏“狼戾”者为获取更大利益而将女儿卖为官妓。

4.被拐卖、略买

宋朝一些女性则因被拐卖而为妓。拐卖妇女获利甚大,以致各地“多掠良人子,售为奴婢,远近相蒙。”如遇荒歉疾疫之时,人口买卖便更加猖獗,且“多是卖与求食人家,盖卖与良人家的钱少,卖与求食人得钱多。”所谓“求食人家”便指卖笑人家。

两宋之交的战乱也导致许多女性被拐卖为妓:“御史台言,访闻西北流寓之民乍到行在,往往不知巷陌,误失人口,其厢巡人不即收领送官,责问本家识认,致被外人用情诱藏在家,恐赫以言,或雇卖与人为奴婢,或折勒为娼者甚众。”

可见,这种拐卖人口的行业已具有相当的规模。与拐卖类似的,还有假借雇婢为名的骗买。

甚至有的地痞流氓强买不支钱或契约到期仍不放归:“如宋念一之女荣孃、万八孃之女胜奴、兴奴之类,方其初买也,不支与钱,及其年满也,又不放出。”契约年满不放的恶行并不限于私人,由于官妓的供求不平衡,有时官府也会采取不法手段逼良为贱,其中也包括不遵守契约。

综上所述,宋代乐妓的来源仍大致与前朝相似,总体来说可分为籍没与买卖两大类。又可细分,如籍没可分为连坐系籍、犯罪没官与非法没官;买卖又可分为妓养良人女,自卖为妓和拐卖、略买为妓等。但亦有与前朝不同之处,南宋以后,连坐没籍之制不再实行,使籍没为妓的数量有所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宋代人身依附关系的减弱,买卖为妓的方式也产生变化,采取典卖、雇佣的方式较前更多,即买卖双方签订契约,在一定年限后或可赎回而非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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