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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台诗案的起因经过结果(2)

日期:2022-03-09 编辑:风音 来源:网络

舒亶等人趁机让副相王珪检举苏轼《王复秀才所居双桧》,王珪说:“陛下飞龙在天,轼以为不知己,而求之地下之蛰龙,非不臣而何?”神宗不以为然。

苏轼任密州太守期间作的《后杞菊赋》的序言里曾提到吃杞菊的苦种籽,御史认为作者是在直接讽刺全境百姓的贫穷,尤其指朝廷对官吏薪俸的微薄。“生而盲者不识日”是讽刺科举考生的浅陋无知,讽刺考生不通儒学,只知道王安石在《三经新义》里对经书的注释。

在给王诜的诗里,有一行是“坐使鞭棰环呻呼”,又说,“岁荒无术归亡逋”,他也提到“虎难摩”是为政贪婪的象征,给李常的诗里,他确是说在密州“洒涕循城拾弃孩”,见到男尸、女尸、婴尸饿死在路边,当时确是“为郡鲜欢”。在给孙觉的诗里,有一行说二人相约不谈政治,是真在一次宴席上约定,谁谈政治就罚酒一杯。给曾巩的诗里说他厌恶那些“聒耳如蜩蝉”的小政客。给张方平的诗里把朝廷比作“荒林蜩蚻(zhá)乱”和“废沼蛙帼淫”,又说自己“遂欲掩两耳”。给范镇的诗里,他直言“小人”,给周邠(bīn)的诗里把当权者暗比作“夜枭”。好友刘恕罢官出京时,苏轼写了两首诗给他:

“敢向清时怨不容,直嗟吾道与君东,坐谈足使淮南惧,归向方知冀北空,独鹤不须惊夜旦,群鸟未可辨雌雄。”

“仁义大捷径,诗书一旅亭。相夸绶若若,犹诵麦青青。腐鼠何老吓,高鸿本自冥。颠狂不用唤,酒尽渐须醒。”

前一首最后一句取自诗经“俱曰予圣,谁识乌之雌雄”,等于说朝廷上只有一群乌鸦,好坏难辨。后一首表达自己对小人的争权争位不屑一顾。

苏轼下狱后未卜生死,一日数惊。在等待最后判决的时候,其子苏迈每天去监狱给他送饭。由于父子不能见面,所以早在暗中约好,平时只送蔬菜和肉食,如有死刑判决的坏消息,就改送鱼,以便心里早做准备。一日,苏迈因银钱用尽,需出京去借,便将为苏轼送饭一事委托远亲代劳,却忘记告诉远亲暗中约定之事。偏巧那个远亲那天送饭时,给苏轼送去了一条熏鱼。苏轼一见大惊,以为自己凶多吉少,便以极度悲伤之心,为弟苏辙写下诀别诗两首,

“圣主如天万物春,小臣愚暗自亡身。百年未满先偿债,十口无归更累人。是处青山可埋骨,他年夜雨独伤神。与君世世为兄弟,更结来生未了因。”

“柏台霜气夜凄凄,风动琅珰月向低。梦绕云山心似鹿,魂飞汤火命如鸡。额中犀角真君子,身后牛衣愧老妻。百岁神游定何处?桐乡应在浙江西。”

大理寺的初判

大约从十二月起,“诗案”进入了判决阶段。如果陈睦的“录问”[注3]很快完成,交给大理寺,那么大理寺的初判可以被推测在十二月初。有关了大理寺的判词,《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则将其要点概括为:“当徒二年,会赦当原。”换言之,大理寺官员通过检法程序,判定苏轼所犯的罪应该得到“徒二年”的惩罚,但因目前朝廷发出的“赦令”,他的罪应被赦免,那也就不必惩罚。

御史台反对大理寺

大理寺的初判显然令御史台非常不满,《长编》在叙述了大理寺“当徒二年,会赦当原”的判决后,续以“于是中丞李定言”“御史舒亶又言”云云,即御史中丞李定和御史舒亶反对大理寺判决的奏状。他们向皇帝要求对苏轼“特行废绝”,强调苏轼犯罪动机的险恶,谓其“所怀如此,顾可置而不诛乎”?不过李定和舒亶的两份奏状并不包含司法方面的讨论,没有指出大理寺的判词本身存在什么错误,只说其结果不对,起不到惩戒苏轼等“旧党”人物的作用。

审刑院支持大理寺

审刑院在案件审核中起到复核作用。从《重编东坡先生外集》所载“审刑院本”的结案判词可以看出,审刑院支持了大理寺“当徒二年,会赦当原”的判决,并进一步强调赦令的有效性。其结案判词可以被梳理为三个要点:一是定罪量刑,苏轼所犯的罪“当徒二年”;二是强调赦令对苏轼此案有效,“会赦当原”,也就是免罪;三是根据皇帝圣旨,对苏轼处以“特责”,贬谪黄州。

由于当时当朝多人为苏轼求情,宰相吴充直言:“陛下以尧舜为法,薄魏武固宜,然魏武猜忌如此,犹能容祢衡,陛下不能容一苏轼何也?”王安石也劝神宗说:圣朝不宜诛名士。太皇太后曹氏也出面干预:“昔仁宗策贤良归,喜甚,曰:‘吾今又为吾子孙得太平宰相两人’,盖轼、辙也,而杀之可乎?”章惇等人亦出面力挽,十二月二十九日,圣谕下发,苏轼终免一死,贬谪为“检校尚书水部员外郎黄州团练副使本州安置”,轰动一时的“乌台诗案”就此销结。

受到牵连的人中,三个人的处罚较重。驸马王诜因泄露机密给苏轼,而且时常与他交往,调查时不及时交出苏轼的诗文,且更因对待公主不礼貌,宠妾压妻,被削除一切官爵。其次是王巩,被御史附带处置,发配西南。第三个是苏辙,他曾奏请朝廷赦免兄长,自己愿意纳还一切官位为兄长赎罪,他并没有收到什么严重的毁谤诗,但由于家庭连带关系,仍遭受降职处分,调到高安,任筠州酒监。其他人,张方平与其他大官都是罚红铜三十斤,司马光和范镇及苏轼的十八个别的朋友,都各罚红铜二十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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