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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女子地位

日期:2022-07-28 编辑:流萤 来源:网络

《星汉灿烂》历史背景是在东汉,在剧中女子二嫁是很寻常的,程少商的母亲就是二嫁妇,所以程母不喜欢她,三叔母桑舜华也是退亲之后嫁给程止的,至于程少商更是三次定亲然后三次退婚,感觉好像汉朝对女子更加开明没那么封建,那么汉朝女子地位究竟如何?

汉朝女子地位

在古代封建社会中,“男尊女卑”的思想始终存在。可在两汉时期,女子的地位却明显要比其他时候更高一些。而且社会对她们的宽容,也远比其他朝代要明显地多,这个时期的女性,尤其是在上流社会中,女性还是有很高的自主权。汉代婚恋是比较自由的,女子无论是在结婚前,亦或是结婚后,都能保证自己相应的人格独立。

据《后汉书·梁鸿传》记载这么一个故事:“(孟光)择对不嫁,至年三十。父母问其故。女曰:‘欲得贤如梁伯鸾者。’鸿闻而娉之。”

不难看出,汉代妇女有自主选择嫁与不嫁的权力。而且孟光在三十岁时都未曾出嫁,竟无人对其指责,可见这种情况在当时经常发生。梁鸿与孟光结婚之后,两人之间举案齐眉,相敬如宾,成为一时之美谈。从这里又能反映出,汉代妇女在家中享有一定地位。梁鸿尊重自己的妻子,这并非是个例,而是当时约定俗成的一种观念。夫妻之间互相尊重,相敬如宾,或是最理想的婚姻状态。

据《三国志·吕范传》记载:“邑人刘氏,家富女美,范求之。女母嫌,欲勿与,刘氏曰:‘观吕子衡,宁当久贫者邪?’遂与之婚。”吕范是东吴重臣,他向来以自己的气质与外观“吸粉”。当初孙策与他一见如故,便讶异吕范之威仪。无独有偶,吕范当年还是一个穷酸小吏时,便通过自己出色的外观,引得了妻子刘氏的青睐。后者不顾家庭反对,嫁予吕范,便足以说明当时的女子,可以凭借自己的喜好来选择夫婿。

汉代女子在结婚之前,拥有高度自由的选择权利。可在结婚之后,这种权利不减反增。结婚之后,女子还能再嫁改嫁。

丈夫去世,汉代妇女不用守节,可以选择再嫁,而且不会受到世人指责。如东汉著名才女蔡琰(即蔡文姬),曾经嫁给河东卫仲道。卫仲道死后,文姬返回家中,却不幸被匈奴左贤王掳走。当曹操将其赎买回来后,又许给董祀为妻。这种现象倘若出现在其他朝代的记载中,人们的注意力绝对会聚集在女子的“贞洁”上,对其加以评判,甚至连同她的一切都加以否定。然而《后汉书·列女传》中对于蔡文姬再嫁之事,却只是客观讲述其经过,没有添加任何负面枝叶,而且对她出众的才华,却给予了高度赞美。由此可见,蔡琰并没有因为多次嫁人,而遭到世人批评。

不仅如此,汉代妇女在婚姻期间,甚至能主动提出离婚。如汉武帝的长姐平阳公主,在嫁给卫青之前,有过一夫叫做曹寿。曹寿有疾,公主恶之,遂与之离。显然,古代女子自主离婚并改嫁,也是时常发生之事。而且对于这种情况,只要是合乎情理,两汉官府也会保护妇女的应有权力。据《后汉书·范升传》记载:“后升为出妻所告,坐系。得出,还乡里。”范升丢弃妻子,后者反抗状告官府,导致范升遭到一定惩罚,足以说明汉代法律对女子的保护意识。

女子,主动提出离婚,汉朝法律也给予相当宽泛的约束。一般丈夫有下列几种行为,女子可以主动提出离婚:1,丈夫品德操行差,2,丈夫患有恶疾,3,丈夫家中贫苦,是在无法生活。

除了在婚姻中保持相对自由之外,汉代妇女也享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这体现在她们其他方面的权益上。

比如说,汉代妇女享受一定的继承权。据《史记》记载:“(奚涓)以舍人从起沛,至咸阳为郎中,入汉,以将军从定诸侯,四千八百户,功比舞阳侯。死事,母代侯。”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到,女子不仅有继承爵位之权,还能称候。

汉代的法律,也有不少维护女性权益的。其中就有在继承权上,甚至允许女儿成为继承人的条款。这不仅保护了家族内部的财产权益,同时相比较于后世的传男不传女来说,更加公平。女子也有义务赡养老人,为老人养老送终。由此看来汉代女性,也是可以担当一家之主的职位的。因此某些家庭,也会出现女性掌权的情况。然而女子获取继承权的前提是,长辈的遗嘱或者是家中没有其他男性继承的情况下。

汉代就已经有了所谓的赘婿存在,而赘婿既然入赘家族那么对其妻子也多为不敢不遵从。主要原因就是古代某些家族,需要女子来继承香火。为此就不得不招寻赘婿,以保家族香火不灭。甚至汉代,家中长女不出家的习俗。就是为了担当,传递香火的义务。

汉代妇女不仅从事各种职业,还有资格接受教育。汉代涌现出不少才女,如班昭、卓文君、蔡琰等人,都是自小接受儒家的蒙养教学。而且其中出色者,还能入宫为职,并享受一定实权。地位有时更别男子还要崇高。

汉代女子能享有的人格独立与自主权,依旧只是在一个限度之内。总的来说,她们与其他朝代的女子相比,地位较高一些;但依旧是不如男子在社会中的话语权的。看似自由的婚姻,其实依旧要受制于封建礼制制约。

在汉朝的上流社会,基本上都是一夫多妻,这是官方承认的行为。在这个阶级中,妇女不仅仅是一种传宗接代的工具,反而更像是一种满足欲望的工具,甚至是一种财富的象征。在这样的婚姻中,自然避免不了女子之间的争斗,造成女性之间有很多尖锐的矛盾。除此之外,皇亲贵胄,比如皇子,也是妻妾成群,虽然没有封号,除了繁染后代、慢如日常娱乐之外,女人多也成为一种财富的象征。

在汉朝的法律中规定,丈夫可以支配家中的所有财务,包括房屋、不动产,日常的必须品,甚至妻子的劳动所得,也全归照付支配。即使两者合离,妻子也只能带走一部分的嫁妆。汉朝时期,对女性的限制往往比男方多,比如服丧期间不能完婚,这包括丈夫只有在至亲去世期间,不能娶妻子。妻子死后,丈夫可以不用服丧,直接另娶,相对于女方来说,丈夫死了,必须服丧,否则就会被耻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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