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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会在日本有什么地位(2)

日期:2017-05-09 编辑:阿名 来源:网络

  1、提出议案权。根据国会法第56条第1项规定,议员提出议案,在众议院必须有议员20人以上;在参议院必须有10人以上。关于预算的法律案,众议院必须有50人以上;在参议院必须有20人以上赞成才能提出。

  2、向内阁提出质询权。根据国会法第74条规定,各议院的议员经议长承认,可以向内阁提出质询。

  3、就当前议题质疑权。议员可以就当前讨论的议案等事项,向委员长、提案人、提出人、少数意见的报告人等进行质疑。

  4、对成为议题议案进行赞成或反对的讨论。

  5、在本会或委员会会议进行表决。根据宪法第57条第3项规定,如有出席议员五分之一以上要求,各议员的表决必须载如会议记录。在这种情况下,当然的要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

  (三)国会议员的特权

  国会议员作为全体国民的代表,是组成国会的成员,为了避免各方面的压力,使国会议员自由独立的执行职务,各国宪法和法律一般都不同程度的规定国会议员的某些特权。日本宪法和国会法规定的国会议员的特权主要有以下几项:

  1、获得年薪的权利。宪法第49条规定,两议院的议员根据法律的规定接受来自国库的相当数额的年薪。根据宪法的规定,国会法第35条规定:“议员接受比一般职国家公务员的最高工资不低的年薪”。关于议员的年薪的性质存在争议。在无偿主义向有偿主义转变的过程中,确定议员年薪时主要是考虑议员执行职务所需要的必要费用。但随着时代的进步,开始由实费的支出转变为以议员的地位、职责相适应的生活为标准确定议员的报酬。此外,议员还有旅费、期末津贴、通信费、议会杂费、退职金等。为议员工作的便利,还安排秘书、议员会馆办公室等。

  2、不受逮捕的特权。在 议会制度发展的过程中,议会曾与君主的绝对权力不断斗争。君主为控制议会,行使自己的各种权力对议会形成各种压力,对反对的议员采取逮捕拘留是常用的手段。在绝对的 君主制过去以后,议会仍常常与政府形成对立,政府也会以限制议员的自由的手段妨碍议会的活动。所以,即使在现代,保留议员的不被逮捕的特权,对议会制仍是必要的。日本宪法第50条规定:“两院议员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在国会会期中不受逮捕。会期前被逮捕的议员,如其所属议会提出要求,在会期中必须予以释放。”

  3、免责的特权。为使议员在议会中不受拘束的自由发言、表决,以保证议员在议会中正常执行职务。对此,很多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议员在议会中发言、表决等活动的免除法律责任的条款。日本宪法第51条规定:“两院议员在议会中所作的演说、讨论或表决,在院外不得追究责任。”享受免责的主体限于国会议员,由于国会议员是构成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的成员,为保证其充分的执行职务规定免责是必要的。免责的内容是法律责任,即刑事责任,如损害名誉罪,以及民事责任,如损害赔偿等。至于政治责任、伦理责任是不包括在内的。由于议员在国会的发言,被所属的政党除名、或者被所属的企业、工会制裁是常有的事情,这些不属于法律责任,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免责对象。不追究院外的法律责任,并不排除追究议员在议会内破坏纪律的纪律责任。宪法第58条第2项规定,两议院各自制定有关会议、其他程序以及内部纪律的规定,并可以对破坏院内秩序的议员进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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