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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迁善所:中国最早的“劳教所”(4)

日期:2018-07-07 编辑:阿名 来源:网络

——在所五六十名计之,每日巳、酉两时,给饭二餐,米各七合。茶薪蔬菜,日以十六文为限。此外,委员薪水,司事、管役工食,及寒衣、病药,撙节行之。通年约钱二千串。能筹息款或劝业捐,尤可经久。

——进所后,询其向习何业,各因其所近,酌量改令操作学习。巧者画扇,拙者糊冥洋,织草履,打草绳。前者为师,后者为徒。勤者准其尽先保出,惰者威以夏楚。所得手艺工资,以三成归其在所添补之用,以七成存。俟出所发还,以便作本营生。

——在所果能安分习业,洗心滌面,如有亲族、师友具保者,不论久暂,准其保回。如无保人而欲出所者,必非安分之徒,立予责惩,以儆效尤。惟既能痛改前非,且有余资作本,或可望做好人,以副大宪、天地、父母之心。尚有可虑者,出所之后,捕保藉有成案嫁祸攀害,不但尽堕前功,且恐牵累保人。又恐保人串通贿保,仍行夥窃,并须互立惩治规约,以善其后。

在随后制定的《续拟章程》中,又补充说:

凡进所者,窃贼之外,兼羁土棍。如府、县暨保甲局将前项犯事之人录供,札移到所,应由委员将其姓名,年貌,籍贯,住址,向习何业,有无父母、伯叔、兄弟、妻子及在省亲友,并有无明损暗伤,是否带病等情,逐一讯验明确后,察看其人强悍、柔懦,督同司事分拨宽、严号舍安置。

从以上章程看,杭州的迁善所虽然是民办的,但是官方的色彩很浓,如罪犯“或由县发下,或由段巡送来”,显然,决定关押对象的权力在官方,而非创办迁善所的民间人士。掌管迁善所的委员也是由官方任命的(参见1901年4月9日《申报》)。此外,《续拟章程》说:“凡进所者,窃贼之外,兼羁土棍”。显然,窃贼是罪犯,而土棍的认定则全凭地方官主观认定了。如杨乃武就是因为“扛帮讼事”而被认定为土棍,关进了杭州的迁善所。

更值得一提的是:光绪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浙江巡抚刘秉璋向慈禧太后、光绪皇帝推荐杭州迁善所的奏折中说:“凡无业游民、讹赖匪徒、掏摸小窃各犯,由府、县暨保甲局审明,并无重情者,即送该所收管”。这就是说,即使你没有犯罪,但只要你是没有职业的游民,对社会有潜在危险,也可以抓你进迁善所进行劳动改造。

对照现代劳教所关押的两类人犯(一是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够不上刑事处分的人;二是根本就没有违法,而是被官方认定为对社会有潜在威胁的人),光绪五年出现在杭州百岁坊巷的迁善所,才是真正具有“劳教”色彩的机构,所以,笔者认为它应该是中国最早的“劳教所”。当然与现代劳教所也有一些不同,那就是现代劳教所完全是官办的;晚清杭州的迁善所则是官方与民间慈善机构合办的。

(原载2015年第四辑《杭州文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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