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的刑罚原则介绍
汉朝法律是中国刑法体系从奴隶制到封建制的一个重要节点,汉朝法律总结了战国以来封建国家治理国家的经验,除了制定一些刑罚原则,又制定了一些保护官僚贵族特权的刑罚原则。
汉朝的刑罚原则介绍
汉朝的刑罚也确立了相应的适用原则:
1、罪刑相应,维护特权 罪刑相应乃按罪行之轻重,科以相应的刑罚,即犯多大的罪,就处以多重的刑,重 罪重判,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2、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汉初适用刑罚,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3、自出减刑,立功赎罪 自出是犯罪后自动投案的行为,律文又称“自告”,可适量减刑。
4、诬告反坐,故纵同罪 诬告反坐在当时政法合一的体制下尤显重要。
对官员贵族制定的特殊刑罚原则
上请制度
“上请制度”是汉律赋予给贵族官僚的一项法律特权。其主要内容是:凡是宗室贵族及六百石以上官员犯罪,司法官员无权审理,必须先奏请皇帝裁决。
西汉时期享有上请特权的对象为郎中或六百石以上的官吏和公、侯及其子孙。到了东汉时期,享受上请特权的贵族官僚团体进一步扩大,几乎所有官员都有权上请。
恤刑制度
汉朝法律对老幼、妇女有特别优待法,对于他们的刑事责任有所减轻。汉景帝三年诏:“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者,颂系之。”
也就是老幼、孕妇等人服刑期间免戴刑具。汉宣布元康四年诏曰:“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
也就是针对八岁以下,八十岁以上的人,只有诬告、杀伤人应受到刑事处罚以外,其他犯罪行为都免除刑事处分。
为什么汉朝会有如此先进的理念呢?宣帝曾说过:“夫耄耋之年,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再加上儒家理念的影响,有如此仁道、爱心也就很合理了。
亲亲相隐
所谓亲亲相隐,就是法律允许亲属之间可以隐藏、包庇、藏匿犯罪者。这主要来源于孔子的理念,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而汉朝是坚持儒家思想的,因此他们也要维护“三纲五常”的统治秩序。这一法律政策是从宣帝开始的,宣帝地节四年下诏: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子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延尉以闻”。
也就是说晚辈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死刑之外的不负刑事责任,死刑也可以申请减刑程序。
诬告反坐
汉朝统治者对于诬告罪的处罚手段很强硬,比如我们之前提到,对于八十岁以上的人犯罪,除诬告、杀人外其他皆不用负责。诬告的严重程度是和杀人一样的,由此可见诬告也是严重犯罪,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宣帝时期,就有个案例,有个县官唆使他人诬告,结果自己也被弃市。为什么汉朝统治者会对诬告者实行反坐呢?为何如此深恶痛绝诬告呢?
这主要是因为诬告他人不仅直接危害了被诬告者本人的身家性命,而且会破坏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而且诬告会助长栽赃、诬陷之风,这会造成统治集团人心惶惶、互相不信任,严重者可能会动摇统治根基,这是皇帝所不能容忍的。
所以“省刑息诬”,不仅关系到个人的生命安全,而且关系到封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这正是汉律严刑惩治诬告的基本原因。
既往不咎原则
假如某一项新法令今年颁布,那么对于去年犯该罪的人如何处理?其实不仅仅是今人有这种意识,汉朝人同样有,汉朝就规定了新颁律令一般不适用于颁布前已发生的犯罪行为,即法不溯及既往。
汉成帝年间,定陵候淳于长犯大逆罪处死刑,其妾六人在案发前已离异改嫁,有的大臣认为,仍应处以死刑,最后成帝栽定不追究这些人的刑事责任。成帝以后,凡大赦以前的犯罪,大赦公布之后不再追究。
由此可见,其实古人法律思想的严谨程度远超我们想象,不少人或许真的以为古代就是专制统治,但其实古代有些王朝确实很有法治精神,有时候皇帝的不合理判决,会遭到大臣义正言辞的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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