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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年《中日修好条规》:一国受他国侵略须互援

日期:2017-10-21 编辑:阿名 来源:网络

1871年7月29日,日本大体上按李鸿章的方案签订了《中日修好条规》18条和《通商章程》33条。其主要内容是:两国互不侵犯领土,互不干涉内政;一国受他国侵略时须互相支援;互派驻外使节;各通商口岸派驻领事,等等。

本文摘自:《绝版李鸿章》,作者:张社生,出版社:文汇出版社

李鸿章在谈判桌上慷慨激昂,其实这时的他还是采“联日”政策的。朝廷面前他视日本为“安心向化”,以敬佩的眼光看日本的维新变法。他认为日本自从与西方列强订约通商以后,大量购买机器、军舰,仿造枪炮、铁路,派人出国学习科学技术,“其志固欲自强以御侮,究之距中国近而西国远,笼络之或为我用,拒绝之则必为我仇”。1871年7月29日,日本大体上按李鸿章的方案签订了《中日修好条规》18条和《通商章程》33条。其主要内容是:两国互不侵犯领土,互不干涉内政;一国受他国侵略时须互相支援;互派驻外使节;各通商口岸派驻领事,等等。

据说,中日两国谈判《中日修好条规》时,日本人不同意清廷在条约中自称“中国”。日本方面认为:“中国系对己邦边疆荒服而言”,要求只写“大清国”中国代表则力争:“我中华之称中国,自上古迄今,由来已久,即与各国立约,亦仅只约首,书写大清国字样,其条款内容皆称中国,从无写改国号之例。”双方陷入僵局。后经李鸿章亲自出面约定:“汉文约内则书中国日本,和文约内则书大日本、大清。”但日本代表团在誊正时,在其所持汉文本内,依旧用“大清”而非“中国”,导致李鸿章提出严正抗议,日本辩解。李鸿章息事宁人,未再坚持。从中可以看出,当时的日本对“中华文化”还是很在乎的。甲午战争后,就权当别论了。

这是自鸦片战争后,中国与一个主要的外国签订的第一个“公平合理”条约。说到底,外交还是硬实力的外延。这时候的中华帝国,刚经过一场内乱,乱世中涌现出一大批有为官员。中央有恭亲王、文祥,甚至年轻求才心切的慈禧太后。省一级的有曾国藩、左宗棠、李鸿章等。耶鲁大学的芮玛丽教授在她的著作《同治中兴》中说:“在恭亲王与文祥的保护下,有才能的汉族官员不仅在地方统治集团,而且在中央统治集团里也得以占据高位。人们认为:像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是地方行政权力的复兴者一样,恭亲王、文祥、沈桂芬、李棠阶是中央权力的复兴者。在梁启超看来,19世纪60年代是‘文祥和沈桂芬的时代’。”

弱国无外交,这个阶段的中华帝国不是弱国。证据之一就是《中日修好条规》签订后应对日本出尔反尔的能力。条约订毕,伊达宗城回国受到谴责,被迫辞职。

1872年4月9日,柳原前光携外务卿副岛种臣、外务大辅寺岛宗则的书信来到天津,要求改订前约,被李鸿章断然拒绝。

4月30日,中日交换《中日修好条规》和《通商章程》批准书。李鸿章和日本特使副岛“畅谈半晌”。这时候的日本满怀着牢骚和希望。副岛大骂西方列强领事裁判权有害于国家主权,宣称已派人去西洋谈判,谈得成谈不成还是一个问号。这些话引起了同病相怜的李鸿章“极力怂恿”,他高兴地说:好,希望日本成功,如果成功,请抄写一份给我,我大清也要效法日本修改中国的不平等条约。日本人果然在1910年废除了所有对其不平等条约。这时李鸿章受尽日本人的气,已经作古九年了。

第一次交手:日本难缠,但是中日打个平手。

第二斧:台湾、琉球事件

随着明治维新的顺利进行,日本的“周边有事”就开始多了。几个月以后,1871年底发生了“琉球事件”,66名到中国朝贡和贸易的琉球人,在回国途中遇上风浪,飘流到台湾岛,台湾岛上的原住民杀了其中的54名琉球人。

琉球群岛的得名,据该国1650年用汉语撰写的第一部国史《中山世鉴》称是来自于:“万涛间远而望之,蟠旋蜿蜒,若虬浮水中,故因以名琉虬也。”琉虬形象地道出了琉球群岛像一条在海上游动的龙洒落在台湾之北、日本之南的海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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