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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贞观之治时期的政治举措

日期:2021-12-23 编辑:流萤 来源:网络

唐太宗留心吏治,选贤任能,从谏如流。他唯才是举,不计出身,不问恩怨。令隋末动荡之局得以稳定下来。

分权行政

中国君主专制体制的主要特征是权力高度集中,中央集权。这种政治体制极大地限制了国民的创造性、主动性和灵活性,且极易酿成暴政。中国君主专制社会的中央政府组织实行“三省六部制”,但贞观王朝的三省职权划分则初步体现了现代化政治特征――分权原则。

中书省发布命令,门下省审查命令,尚书省执行命令。一个政令的形成,先由诸宰相在政事堂举行会议,形成决议后报皇帝批准,再由中书省以皇帝名义发布诏书。诏书发布之前,必须送门下省审查,门下省认为不合适的,可以拒绝“副署”。诏书缺少副署,依法即不能颁布。只有门下省“副署”后的诏书才成为国家正式法令,交由尚书省执行(当时的贤臣魏征就供职于门下省)。这种政治运作方式在一些方面与现代民主国家的“三权分立”制有相似之处。

最为难能可贵的是,唐太宗规定自己的诏书也必须由门下省“副署”后才能生效,从而有效地防止了帝王个人可能作出的不慎重的决定。

君臣论治

隋末民变,使唐太宗认识“民依於国,国依於民”的道理。隋末之混乱,使二十七岁登基、英气勃发的太宗时时引以为戒,叮咛自我克制欲望,与大臣们经常议论历代王朝兴衰成败的原因,叮嘱臣下勿惧上不悦而停止进谏,致力纠正前朝君臣猜疑之失,这是贞观君臣共济致治的基本因素。

选贤任能

唐太宗知人善任,用人唯贤,不问出身,因此能够从各阶层搜罗许多杰出人才。

初期延揽房玄龄、杜如晦,人称“房谋杜断”,后期任用长孙无忌、杨师道、褚遂良等,皆为忠直廉洁之士;其他如李勣、李靖等,亦为一代名将。

此外,太宗能不计前嫌,选用俊才。如文臣武将之中,魏徵当过道士,原系太子李建成旧臣,曾议请谋杀太宗;尉迟恭做过铁匠,又是降将,但都受到重用。李建成另一旧部王珪,降将秦琼等也都得到重用,可谓人才济济。

太宗十分注重人才的选拔,严格遵循德才兼备的原则。太宗认为只有选用大批具有真才实学的人,才能达到天下大治,因此他求贤若渴,曾先后5次颁布求贤诏令,并增加科举考试的科目,扩大应试的范围和人数,以便使更多的人才显露出来。由于唐太宗重视,贞观年间涌现出了大量的人才,可谓是“人才济济,文武兼备”。正是这些栋梁之才,用他们的聪明才智,为“贞观之治”的形成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从谏如流

唐太宗善于用人和纳谏,也是出现贞观之治的重要原因,也是贞观时期被称为治世的表现之一。

唐太宗重用人才,虚怀纳谏,得人善任,从谏如流,营造出政治清明的氛围,保证了较为开明正确的政治、经济、民族、外交、文化上的政策得以制定和实施。

太宗以炀帝拒谏亡国为戒,即位後尽力求言,他把谏官的权力扩大,又鼓励臣下直谏。朝中以魏徵最能犯颜直谏,太宗多克己善加容纳,又如王珪、马周、孙伏伽、褚遂良皆以极谏知名。唐太宗在位23年,进谏的官员不下35人,其中魏徵一人所谏前后200余事,数十万言,皆切中时弊,对改进朝政很有帮助。太宗多克己接纳,或择善而从。魏徵死后,太宗伤心地说:“夫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魏征逝,朕亡一镜矣。”

唐太宗能够兼听众议,注意纳谏。其臣下敢于犯颜直谏,形成了中国君主专制社会中少有的良好政治风气。

整饬吏治

唐太宗十分重视官吏的清廉,曾命房玄龄省并冗员,派李靖等十三名黜陟大使巡察全国,考察吏治;又亲自选派都督、刺史等地方官,并将其功过写在宫内屏风上,作为升降奖惩的依据。另又规定五品以上的京官轮流值宿中书省,以便随时延见,垂询民间疾苦和施政得失,百官遂自励廉能,直接提高政府效率,一时政治清明。

贞观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基本没有贪污的历史时期,这也许是唐太宗最值得称道的政绩。在唐太宗统治下的中国,皇帝率先垂范,官员一心为公,吏佐各安本份,滥用职权和贪污渎职的现象降到了历史上的最低点。尢为可贵的是:唐太宗并没有用残酷的刑罚来檠告贪污,主要是以身示范和制定一套尽可能科学的政治体制来预防贪污。在一个精明自律的统治者面前,官吏贪污的动机很小,贪官污吏也不容易找到藏身之地。防范贪污主要取决于一套科学修明的政治体制,光靠事后的打击只能取效于一时,不能从根子上铲除贪污赖以滋生的社会土壤。

完善体制

唐太宗在位期间使隋制更趋於完善。如中央朝廷方面延续了三省六部制,特设政事堂,以利合议问政,并收三省互相牵制之效;地方上沿袭了隋代的郡县两级制,分全国为十个监区(道)。此外,行府兵制,寓兵於农;均田制、租庸调制、科举制等皆有所发展。这些措施提高了行政效率,扩大统治基础。

他还下令合并州县,革除“民少吏多”的弊利,有利于减轻人民负担。

订律轻刑

唐太宗十分注重法治,他曾说:“国家法律不是帝王一家之法,是天下都要共同遵守的法律,因此一切都要以法为准。”法律制定出来后,唐太宗以身作则,带头守法,维护法律的划一和稳定。

在贞观时期,真正地做到了王子犯法与民同罪。执法时铁面无私,但量刑时太宗又反复思考,慎之又慎。他说:“人死了不能再活,执法务必宽大简约。”由于太宗的苦心经营,贞观年间法制情况很好,犯法的人少了,被判死刑的更少。据史书记载,贞观三年,全国判死刑的才29人,几乎达到了集权社会法制的最高标准——“刑措”即可以不用刑罚。

“官吏多自清谨。制驭王公、妃主之家,大姓豪猾之伍,皆畏威屏迹,无敢侵欺细人。商旅野次,无复盗贼,囹圄常空,马牛布野,外户不闭。又频致丰稔,米斗三四钱,行旅自京师至于岭表,自山东至于沧海,皆不粮,取给于路。入山东村落,行客经过者,必厚加供待,或发时有赠遗。此皆古昔未有也。”

在重视法治的同时,唐太宗让臣下按宽简原则修订法律,制定出《贞观律》。减轻刑罚,修订法律,制定了贞观律。贞观时期的社会秩序稳定,最少的一次全国判处死刑的囚犯只有二十九人。贞观六年,死刑犯增至二百九十人。这一年的岁末,唐太宗准许他们回家办理后事,第二年秋天再回来就死(古时秋天行刑)。次年九月,二百九十个囚犯全部回还,无一逃亡。那时的中国政治修明,官吏各司其职,人民安居乐业,不公平的现象少之又少,国人心中没有多少怨气。丰衣足食的人不会为生存铤而走险;心气平和的人也不易走极揣,因此犯罪的概率也就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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