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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刑律依现实案例调整:拒奸杀人个案(2)

日期:2018-09-03 编辑:阿名 来源:网络
大清刑律依现实案例调整:拒奸杀人个案

刑部仔细考量男子拒奸杀人的例文,其中规定,事后指认奸污,并无真凭实据的,仍按谋杀、故杀、斗杀的律条规定论处。如果在场见证人证据确凿,以及被杀者生前有口供,或其亲属对此予以确认,就减轻一等,判处杖刑一百,流刑三千里。

对大理寺以现行例文过于死板、请予更改的奏折,刑部认为,男子和女子一样保卫自己的身体,不受污辱,这一点上男女并无区别。但寻根究底,男女仍然存在不同。因为按照传统习惯,男女授受不亲,不但不能肢体接触、游戏,也不能言语猥亵。因此,妇女抗拒强奸,防卫杀人,当场当即杀死者,不予追究;并非当即杀死的,如属通奸,最多判处流刑。如属强奸,最多判处徒刑。而男人之间,则可以共同居住、游戏,并不避嫌,发生奸情又往往出于暧昧,容易狡辩。男子拒奸杀人,如和妇女拒奸杀人同样处理,就可能矫枉过正,引发逞凶杀人案中,纷纷借口拒奸杀人,避重就轻,弄虚作假。

经过刑部多次商议,拟将相关例文进行修改。刑部提出,编撰例文,自然应有体恤之心,但也应有所限制,才能杜绝弄虚作假,防止冤假错案。相关新旧例文,都以死者比凶手大十岁,在场见证人证明确实,及死者生前口供或死者亲属供认确实,三项作为判断。旧例文规定,三项同时具备者,全部判处流刑,新例文则区分情形,分别判处流刑、徒刑、杖刑,情节最轻的还不予追究。旧例文规定,上述三项具备其一者,全部依照擅杀的规定,判处绞刑。新例文则区分情形,分别判处流刑,最重的也只是按照擅自杀人判处绞刑,秋审时仍然可以按照旧例,考虑其出于义愤防卫,予以暂缓执行。因此,例文对男子受到强暴,凶手突然袭击,受害者紧急防卫,杀死对方,不是没有考虑情势,给予宽大处理,体现矜恤原则。新例文相比于旧例文,虽然越改越宽大,但都坚持在上述三项中,区分情节轻重,三项具备其一者,就比三项俱全者稍微严厉,三项全无的,又比三项具有其一者稍微严厉。况且,现行例文内,已经区分情节,或不予追究,或判处杖刑,或判处流刑、绞监候。因此,男子拒奸杀人,也并非全部死于非命。只是难以在宽大减免之中,再行宽大减免,以致物极必反,产生冤假错案。可见,大理寺卿所奏上述例文存在不当,应予更改,进行宽大处理,理由不足,不能支持。

至于陕甘总督所报陶四娃拒奸杀死张佩一案,刑部详查此案,死者比凶手年长十岁以上,陶四娃拒奸杀死张佩,有同房住宿的吴作索证明确凿,只是没有死者生前口供,不能按上述三项同时具备者,减轻一等论处。陕甘总督将陶四娃按上述例文判处绞监候,等来年秋审时,仍可予以同情、减刑。该总督所拟处理意见,应予批准。

刑部即将大理寺的修改例文建议及其处理结果上报皇帝。不久,圣旨下达,同意刑部的意见,并颁布全国施行。

大理寺因审理陶四娃拒奸杀死张佩案,提请刑部修改男子拒奸杀人例文,理由是拒奸杀人,男女同理,应该同样处理。刑部则认为,男女授受不亲,妇女拒奸杀人往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男子拒奸杀人,则存在图奸不成、杀人灭口的情形,如和妇女拒奸杀人同样处理,可能引发颠倒黑白的冤假错案。刑部追溯上述例文修订历史,已经考虑到双方的年龄、体力,从年长十岁、在场人证明、死者生前供认或其亲属供认三方面进行衡量,对三者同时具备,或三者具备其一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减轻处罚,既体现对受害者的保护,又体现司法办案的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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