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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德律》是根据什么制定的

日期:2022-01-19 编辑:流萤 来源:网络

《武德律》为唐高祖武德年间制定颁布,是唐朝立法的开端。它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五十三条新格” 内容制成,其篇目“一准隋开皇之律”,也分为12篇,除对流刑和居作的刑法作了一些修改外,和《开皇律》没有太大的区别。

《武德律》在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年)颁布,是唐朝立法的开端。

《开皇律》

是隋代第一部成文法典,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诸方面总结和发展了以往各朝代的立法经验,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唐律提供了直接蓝本,成为后世立法的模板。《开皇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是法制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一部成文法典。

隋文帝开皇元年(公元581年)命高颎等撰定新律,同年颁布,是为《开皇律》。开皇三年又命苏威、牛弘等重修,删繁就简,成12篇,即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共500条。“自是刑网简要,疏而不失”。(《隋书·刑法志》)。原文已失传。

《开皇律》废除前代的鞭刑及枭首、辕裂等酷刑和孥戮相坐之法,刑罚定型为死、流、徒、杖、笞五刑;完善了“八议”和“官当”制度,使古代特权法走向系统化和固定化;还将北齐时的“重罪十条”列入法典,正式确立了“十恶”重罪,规定在《名例》篇中,对后世法律影响很大。

刑罚简明宽平

确立封建制五刑

隋朝的刑罚制度在整个中国刑罚制度发展史上可谓简明宽平,具体表现在:

1. 与《新律》相比,删去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罪一千余条。比《北齐律》的条数又减少近一半;

2. 死刑种类只留斩、绞两种,废除了至北齐后期仍然存在的车裂(五马分尸)、枭首(砍下头悬挂在旗杆上示众)等死刑种类;

3. 进一步废除了前代的酷刑如宫刑(破坏生殖器)、鞭刑等,改以笞、杖、徒、流、死五刑为基本的刑罚手段;

4. 在继承北朝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均作了减轻的规定。

隋朝在《开皇律》中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制五刑体系即笞、杖、徒、流、死,其中:

死刑分斩、绞两种;

流刑自一千里至二千里分为三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

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

杖刑自六至一百分为五等,笞刑自十至五十分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民有枉屈得依次上诉至朝廷。

可见《开皇律》对百姓的压迫,比前代有所减轻。这种刑罚体系与残酷的奴隶制五刑相比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顺应了中国古代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趋势。

封建制五刑自此时确立后直至明清,一直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成为其法典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创设“十恶”制度

《开皇律》改《北齐律》“重罪十条”为“十恶之条”,使之成为镇压被剥削者的法律依据。

“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它直接危害封建皇权、违犯封建礼教,被视为是封建法律首要打击的对象,因此被单独列出,置于《名例律》“五刑”条之后;并规定“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十恶”犯罪不得被赦免等等。由于十恶大罪直接危害到地主阶级的统治和封建伦常观念,所以,凡犯十恶和“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十恶”中的谋反、大逆、不道、不敬等罪名在秦汉时早已有之,但其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却不统一。南北朝时期,法律逐渐明确这些罪名的构成,并以最严厉的刑罚对其进行处罚。北齐律首次将其概称为“重罪十条”。

《开皇律》采北齐之制,将其中的“反逆、大逆、叛、降”改为“谋反、谋大逆、谋叛”,强调将此类犯罪扼杀于谋划阶段;又增加了“不睦”一罪,使十种罪名定型化,并正式以“十恶”概称。

自从《开皇律》创设“十恶”制度以后,历代封建王朝均予以承袭,将其作为封建法典中的一项重要的核心内容,是有效维护封建统治的有力武器。

“十恶”制度从隋初确立到清末修订《大清新刑律》时正式废除,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1300余年之久,对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延续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维护特权

《开皇律》仍然维护贵族官僚的特权。《开皇律》设置了“议、减、赎、当”制度,为有罪的贵族、官僚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特权。

1. “议”是指“八议”,即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罪,必须按特别审判程序认定,并依法减免处罚。

2. “减”是对“八议”人员和七品以上官员犯罪,比照常人减一等处罚。

3. “赎”是指九品以上官员犯罪,允许以铜赎罪,每等刑罚有固定的赎铜数额。

4. “当”是“官当”,官员犯罪至徒刑、流刑者,可以“以官当徒”或“以官当流”,就是以官品折抵徒、流刑罚。

按规定,“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

《开皇律》的“议、减、赎、当”制度,是融汇了魏、晋的“八议”、南北朝的“官当”“听赎”制度,再加上自己所创设的“例减”之制而成的。

这些规定赋予贵族、官员更广泛的法律特权,使之得以系统而稳定的司法保障;同时也使贵族、官员享有的法律特权固定化、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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