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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巡视制度:秦始皇五次“巡行”(3)

日期:2017-04-10 编辑:阿名 来源:网络

  从监察对象看,古代巡视制度主要是针对各级官员,防止其对君主不忠、谋反或违法乱纪,为巩固和强化君权服务。从职能上看,巡察官员主要有五项职责:一是监督朝政,驳正违失;二是纠弹百官,察举非法;三是检查政务,考察民情;四是推鞫狱讼,审录冤枉;五是广施恩惠,举荐人才。

  中国古代巡视制度具有如下特点:(1)官员职责明确,有完备的法规依据和法规保障。如汉代的《刺史六条问事》、隋代的《刺史巡察六条》、唐代《巡察六条》以及明代的《出巡相见礼仪》、《奏请差点》、《巡历事例》等,都是专门的巡察法规。此外,中央巡察官员的权力直接来源于君主,只对君主负责,不受其他部门干扰,便于独立行使职权。

  (2)官员出巡具有很大的权威性。由于代表君主行使监察权,巡察官员能够“以小监大”、“以卑督尊”,如汉代刺史的秩位只有六百石,却能监察二千石的地方长官。而且巡察官威势极大。在唐代,有“御史出巡,地动山摇”的说法。在明代,巡按御史虽然只有七品,但即便是三品以上的布政使、按察使等地方大员也“唯唯承命”,州县的一般官员更是“迎跪道旁,倘遇风雨,即知府亦陷膝泥中”。

  (3)出巡时间有充分保证。汉武帝时的刺史,每年8月下去巡察,年底结束,有4个月的工作时间。唐代监察御史出巡可达半年之久。明代巡按御史有大半年的时间在各自的巡视区视察。这些官员长期流动,一般不长驻一地,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不是地方一级行政机构。而且愈到后来,出巡时间愈长,明清时的“巡抚”甚至成了地方一级行政长官。

  (4)注重对巡察官权限的设置。按照顾炎武的说法,中国古代监察官的特点是“人众、秩卑、权重、职广、位显”。“人众”是指其在政府机构系列中占有一定的比例,而且兼负监察职责的官员往往更多;“秩卑”是指其品级较低。明代监察御史秩正七品,同地方县官,给事中则只有从七品;“权重”是指其权限较大,具有相对独立性;“职广”是指其职责十分广泛;“位显”是指其地位非常显要。这样定位是保证巡察官员能够无所顾忌,不畏权贵,独立行使监察、惩处大权。

  历史作用

  在中国古代,由于生产力落后,交通信息不便,中央和地方以及中央各部门之间不能及时沟通,巡视制度在防止中央和地方官员与君主离心离德、结党营私、贪污腐化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保障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首先,它有助于维护中央集权统治和国家统一。由于起到了中央对地方的监控作用,使得该制度成为我国古代社会长期沿用的一种重要的监察方式,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监控。

  其次,有利于防止官员贪污腐化。巡视制度注重实地考察,实地调查,主动出击,而不是坐等吏民检举,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官僚主义现象,提高了监察的实际效果。通过对一些不法官吏实行及时和有效的惩处,对遏制权力腐败有一定的震慑和警戒作用。

  再次,有利于加强对地方官员的考核,做到选贤任能。巡视制度打破了通过官方行文了解官场情况的局限性,扩大了信息来源,能够较为全面直接了解官员廉洁勤政的真实情况,有利于加强对官员的考核,做到选贤任能。由于经常成为获取地方真实情况、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巡视制度常常成为中央决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者 余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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