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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宗的为政举措

日期:2022-01-10 编辑:流萤 来源:网络

唐高宗在即位之初,继续执行太宗制订的各项政治经济制度,李勣、长孙无忌、褚遂良共同辅政。由于他勤于政事,故而“百姓阜安,有贞观之遗风。

缓和矛盾

唐太宗末年的辽东战役使“贞观之治”出现危机,李治登基后的永徽四年(653年),江浙一带就爆发了陈硕真领导的农民起义,阶级矛盾再次尖锐。李治及正式登基即下令:“罢辽东之役及诸土木之功”,登基之初,就把唐太宗时的三日一朝改为一日一朝,勤勉执政。

人事方面

即位之后,重用太宗旧臣李勣、长孙无忌、褚遂良。君臣上下萧规曹随,照太宗时法令执行,颇有贞观之治之遗风。永徽二年(651年)九月,下令所占百姓田宅还给百姓。

李治有知人之明,他身边诸多贤臣如:辛茂将、卢承庆、许圉师、杜正伦、薛元超、韦思谦、戴至、张文瓘、魏元忠等人大多是自己亲自提拔,其中韦思谦曾受褚遂良打击,杜正伦被唐太宗冷落。

编纂法律

永徽三年(652年),编成《唐律疏议》,这是中国现存最完整、最古老的一部典型的封建法典。它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当时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相对来说,这一时期的执法状况宽平公正,犯罪率较低。史载,有一次,大理寺卿唐临向李治报告说:监狱中在押的犯人只有五十多个,其中只有两人需要判死刑。

《唐律疏议》

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唐律因隋《开皇律》而来,《开皇律》则“近承北齐,远祖后魏”,继承了前代的法律。唐律对隋律又有所损益,集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至隋以来封建法律递邅变化之大成。

武德四年(621年),唐高祖命裴寂等撰《武德律》,大略以《开皇律》为准,除其苛细五十三条。

唐太宗贞观初,又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重加删定,前后费时十余年,修成《贞观律》。《贞观律》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如增设加役流,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贞观律》的修订,基本上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对后来的《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很深的影响,改革后的《贞观律》成为唐律的定本。

高宗永徽二年(651年),长孙无忌、李勣等人在《贞观律》的基础上修订律令,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并作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最终,奏上新撰律十二卷,是为《永徽律》,这部法典基本上是《贞观律》的翻版,没有太大变化。

永徽三年(652年),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又令长孙无忌等对《永徽律》的精神实质和律文逐条逐句进行疏证解释,以阐明律条文义,并通过问答形式,剖析内涵,说明疑义,撰成《律疏》三十卷。

永徽四年(653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十二篇,共三十卷,称为《永徽律疏》。

《唐律疏议》撰定后,历经高宗、武后、中宗、玄宗等朝,又做过一些修改,但正如律自贞观定后没有大的变化一样,《唐律疏议》的变化也都属于个别的内容上的增改或个别的文字上的修订。从唐律的发展和《唐律疏议》的沿革过程看,《唐律疏议》并非永徽或开元一朝之典,而是有唐一代之典。

该法典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律”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以至《旧唐书·刑法志》说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疏议的作用至重,学者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认为,“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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