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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赋税制度(5)

日期:2017-04-03 编辑:阿名 来源:网络

中国历代赋税制度

明清的赋税制度

明朝

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改革赋税制度,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一条鞭法是我国赋役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赋役征银的办法,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纳银代役的规定,可以保证农民的生产时间,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生依附关系也有所松弛。

明(不足4%)

明代的税赋是历史上最低的,大约四十税一~三十税一。

明代初行两税法,自嘉靖十年起,推行”一条鞭法”的赋役改革,将各种赋役尽可能归并为几项货币税,以征收货币代替征收实物和征发差役。这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但没能彻底实行。(实物地租为主逐渐趋向于以货币地租为主)

清朝

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耕种人所有,叫做“更名田”。

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帝一上台就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这样,人头税废除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摊丁入亩对我国的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清(不足7%)

清初则继承明制,继续实行一条鞭法,但丁银和田赋仍是两个税目。雍正年间,实行〝摊丁入亩〞。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税总额,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第二步实行地丁合一,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摊丁入亩〞的实行完成了赋役合并,取消了征税的双重标准。人头税基本废除。

PS。税法有其发展趋势,但也不断反覆。像唐朝时的‘两税法’、明朝时的‘一条鞭法’、清代时的‘摊丁入亩’等等。每次税费改革,将前面滥征的各种摊派与附加,与正税合在一起一并征收。然而改革之后,渐渐政府忘记了这一并征收的赋税,本身已经包含了摊派和附加,再次另行摊派。结果是改一次,赋税增加一回。这就是所谓的历史上有名的‘黄宗羲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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