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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战犯是如很判定的

日期:2017-04-03 编辑:阿名 来源:网络

  日本战犯是指1945年8月15日,自日本政府投降之日起,相当一部分日军军官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起诉,或被中国、新加坡、菲律宾等一些同盟国俘虏。那么日本战犯是如很判定的?

  二战结束后,为惩治德、日战争罪犯,盟国先后公布《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组织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开创了通过国际司法机构,追究战犯责任的先例,这两次审判确立的一些规则,被沿用至今。

  1、日本118名甲级战犯嫌疑人,除28人被起诉外,其余全部无罪释放

  盟国对欧洲、远东战犯的定义是一致的,其中“远东战争罪犯”分甲、乙、丙三级。犯“破坏和平罪”者为甲级战犯,“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一种经宣战或不经宣战之侵略战,或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或参与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主要为原日本军政领袖。犯“战争犯罪”者为乙级战犯,系有“违反战争法规及战争惯例之犯罪行为”,多为未能约束军纪的带兵将领。

  犯“违反人道罪”者为丙级战犯,系在“战争发生前或战争进行中之杀害、灭种、奴役、借暴力强迫迁居,其他不人道行为”,被指控者多为暴行实际实施者。

  甲级战犯交国际法庭审判,乙、丙级战犯由受害国审理。日本投降后,盟军先后逮捕东条英机、小矶国昭、广田弘毅、梅津美治郎等118名甲级战犯嫌疑人,东京审判开始前,各国检察官也带来了本国圈定的甲级战犯名单,美国的名单上有30人,侧重于参与袭击珍珠港的战犯;澳大利亚的名单上有100人,包括了自裕仁天皇为首的皇族成员,以及很多财阀;英国提交了11人的名单,主要是陆海军将领;中国的名单上是32人,其中16人被起诉。

  负责审理战犯的远东委员会通过调查取证、执委会讨论、各国检察官表决等环节后,最终由麦克阿瑟批准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等28人,作为第一批被起诉的元凶首恶,他们中除2人病死狱中、1人精神失常外,7人处绞刑、16人处无期徒刑、2人处有期徒刑。

日本战犯是如很判定的

  在这些战犯的判决书中,详列了他们的战争罪行,如板垣征四郎被控在关东军任职期间,参与制造“九一八”事变、策划伪满洲国;任陆军大臣后,筹建汪伪政权、对苏联发动诺门坎战斗;任中国派遣军参谋长、朝鲜军司令官等职,直接参与战争,因他“明知道这些战争是侵略战争,还在其实行中担任了积极而重要的任务”,被判有罪。

  第一案的审判旷日持久,从起诉至宣判,前后达两年多,因长期羁押犯人而不予审理,有违司法程序,国际检察局不得不将关押的甲级战犯嫌疑人分批释放。

  1948年12月,原商相岸信介、原中国派遣军总司令西尾寿造、原华北派遣军总司令多田骏等19人,也因“在战争期间的职位都是短时间的,而且其官方地位使其应负的责任又无法作为乙级、丙级来进行起诉”,被无罪释放。计划中的第二案、第三案因之流产,东京审判至此结束。

  2、国民政府审判乙、丙级战犯2000多名,其中110名被判处死刑

  东京审判进行的同时,中国在南京、上海、北平、沈阳、台北等10地,设立了审判乙、丙级战犯的军事法庭。国民政府公布《战争罪犯审判条例》,规定“外国军人或非军人”,有下列罪行之一者为战犯:“计划、阴谋、预备发动或支持对中华民国之侵略,或其他非法战争者”;战争期间,“违反战争法规及惯例直接或间接实施暴行者”;“意图奴化摧残或消灭中华民族”而对中国人杀害、洗脑、散布毒品等;其他刑事犯罪。条例还详列38项可判为战争罪犯的“暴行”,包括“将人质处死”“故意轰炸不设防地区”“使用毒气或散布毒菌”“夺取历史艺术或其他文化珍品”等。

  国民政府审理战犯,虽以“宽大”为宗旨,指示“若无重大之罪证者,予以不起诉处分,释放遣送返日”“战罪嫌疑犯中无罪证者,应尽速遣送回国”,但对犯罪事实确凿的战犯,还是严惩不贷。如广州审理日军宪兵杀害国军12名情报人员一案,判处松永平司大尉等三人死刑,曾任关东军参谋长、香港总督的矶谷廉介,因策划侵略中国东北等罪行,被判处无期徒刑,大屠杀主要参与者谷寿夫、井敏明、野田毅等,都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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