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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身葬父算什么,清朝人连老婆都能出租(2)

日期:2018-07-17 编辑:阿名 来源:网络

另外,自宋代以来,典雇妻女的现象也极为常见。典雇妻女,是指将妻妾或女儿出卖,或在某一时间内将其出借给某一人家,到期之后赎回的现象。在《大清律例》中,对这一现象也有所规定,“凡将妻妾受财(立约出)典(验日暂)雇与人为妻妾者,(本夫)杖八十。典雇女者,(父)杖六十。妇女不坐。若将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知而典娶者,各与同罪,并离异,(女给亲,妻妾归宗),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仍离异)”,将妻妾子女典雇他人属于不合法的行为。虽然这一现象在有清一代屡禁不止,但在法律意义上,这一行为的确属于非法买卖人口。不过,在特殊情况之下,政府也允许走投无路者出卖妻妾子女,在《刑案汇览》第二十卷中有“穷民当饥寒交迫之时,将妻妾子女售卖与人,原非得已,向所不禁”之语,说明对这一情况打击惩处可能并不严格。

卖身之后

通过上文的介绍,大家对清代合法和不合法的人口买卖应该有了初步了解。我们可以肯定,卖身的现象肯定是存在的,但如果是非特殊情况下非自愿的买卖,被卖者完全可以做出反抗,即使出卖人是被卖者的亲属。至于影视剧中读书人自愿卖身以安葬亲人的情况,在普通情况下,应该是不会发生的。为什么会这么说呢?主要是由于清代对良民和贱民有着非常明显严格的区别对待,在光绪朝《大清会典》中规定“奴仆及倡优隶卒为贱”,这些人群是区别在在军、民、商、灶四类良民之外的。一旦卖身给他人,就自动归入了贱民的行列,在法律上会受到与良民截然不同的对待。

首先,贱民是不能与良民通婚的。在《大清律例》有“良贱为婚姻”一条,规定“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女家(主婚人)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贱民与良民的婚姻不受法律制度的保护。

其次,在光绪朝《大清会典》中规定,“出身不正,如门子、长随、番役、小马、皂隶、马快、步快、禁卒、仵作、弓兵之子孙、倡优、奴隶、乐户、丐户、疍户、吹手,凡不应应试者混入,认保派保互结之五童互相觉察,容隐者五人连坐,廪保黜革治罪”,贱民不能参加科举考试。甚至是很多已经通过赎身脱离贱籍的人群,在几代之内也不允许参加科举。

并且,在刑律之中,良民伤害贱民与贱民伤害良民,惩罚的轻重程度差别极大。这些制度其实是在社会阶层上将贱民与良民隔离,贱民不能参与到良民社会的阶级流动之中,不仅仅是一代人处于社会底层,而很可能其子孙后代都会长期处于社会的底层。在清代的家训族谱之中,大多明令禁止族人卖身,认为这是对祖先的不敬。可以想见,作为一个读过书的普通民人,是不太可能自愿卖身进入贱民阶层的;同样的,一个良民出身的女性,即使家境艰难,也应该不会愿意以出卖自身的方式改善生活状况。影视剧中的这些桥段,不是不可能发生,但是在清代的社会之中,应该是比较少见的。

参考文献:

经君健:《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

许颖:《法律与社会:从中国古代典雇妻女现象说起》,河北大学学报,2008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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