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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迁善所:中国最早的“劳教所”(2)

日期:2018-07-07 编辑:阿名 来源:网络

自新所关押对象是窃贼

清代刑律曾对窃贼的惩处作出明确规定:“赃数在50两以下者,处以杖刑;赃数在50两至120两之间者,于杖刑外另加徒、流等刑;赃数在120两以上或三犯者,绞监候。”

可见,窃贼盗窃的财物价值没有超过120两白银,是不判死刑(绞刑)的。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三犯者,绞监候”,即不管你盗窃的财物价值是多是少,只要你盗窃的次数达到三次,那么就要判死刑了。

原来,清代刑律还有规定:窃贼第一次被抓,要在其右臂膊上刺“窃盗”两字;第二次行窃被抓,要在其左臂膊上刺“窃盗”两字。两手臂膊上都有字的窃贼,再次被抓,就要处以死刑了(绞刑)。

所以,当时的舆论认为:不少窃贼是因为生计断绝而尝试偷盗,一旦被抓刺字,乡邻不齿,佣工手艺人咸畏惧,谋生就更为艰难。而小偷小摸三次,就被处以死刑,实在是太严酷了。应该为初犯或再犯的窃贼寻找一条生路。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乾隆十年(1745),苏州三县(吴、元和、长洲)创办了专门收容初犯或再犯窃贼的自新所。窃贼进所后,“每名照囚粮例日给米一升,钱五文,并酌给资本,教习学绩纻、纺绵、捆屦、织席等事,俟其技艺娴熟、糊口有资,即将口粮住支。一年之后,察其果能悔过迁善,查交切实亲邻保释。每晚责令典史查封,并拨妥役看守。”

自新所既实施“管束之法”,又推行“谋生之道”,具有劳动和教养的性质,但是,自新所关押的都是受到刑律处罚过的窃贼(罪犯),显然与现代的劳教所明显不同。这样的自新所应该称之为“罪犯矫正之所”。

此外,自新所后来出现的黑狱化倾向,也与现代的劳教制度无涉,那是衙役们将本来应该送进牢狱的待审人犯、证人,先送进了自新所,私自审讯,借机敲诈,甚至还诬陷无辜平民,随意扣上“窃盗”“窝赃”等罪名,勒索钱物。这其实是清代的衙役们借自新所的房屋开设的私牢。所以,在道光年间,曾有县官对衙役的此类做法大加谴责。最后,连皇帝都要下令:拆废这些黑狱化的自新所。

洗心局关注旧家子弟

清朝咸丰元年到同治三年(1851 -1864)之间,由洪秀全等人发动的太平天国运动历时14年,纵横18个省,沉重打击了晚清王朝。不少名门旧族的子弟就是在这场风暴中“失教废学,误入下流”。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同治十年(1871),冯桂芬、冯芳植父子在苏州创办洗心局,专门收容失足、失教的名门旧族的子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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