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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称泄密者为喜鹊嘴 泄密者可被处以绞刑(2)

日期:2017-04-11 编辑:阿名 来源:网络

  此外,宋代还采取暂时限制涉密者的措施,即现代所谓的“隔离制度”。如针对科举考试的“锁院制”,就是一种临时性隔离办法。相关官员在被任命为“知贡举”(主考官)、“权知贡举”(副考官)等考官后便被锁于贡院之中,断绝与外界的联系,以避免出现泄露试题事件。

  “锁院制”自宋代起开始实行,一直到现代高考都在采用,有关命题人员要被“隔离”,直到高考结束后才能“放”出来。

  古代官场保密

  “口不言温室之树”

  清代奉旨

  “方得在军机堂帘内拱立事毕即出”

  保密制度,就是要求知情者能严守秘密,不希望不相干或利益关系人知道内情。在中国古代,几乎历代都制订有相应的保密制度。如不得将机密文件带回家,机密文件不得让他人代笔、誊抄,不得复印,不得打听等。秦朝《行书律》规定,“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暮。”也就是说,文书的始发和收发都要写清楚时间,掌管公文秘籍的官员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允许擅自出借、传写“秘书”……

  在中国古代,保密工作要求最严的是决策执行机构,如尚书省、中书省等重要的中央行政机构等。这些重点保密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论官职大小,都必须保守机密。如汉成帝时大臣、曾任尚书令及御史大夫的孔光,居官谨慎、严守机密,“口不言温室之树”。“温室”是汉代尚书省所在的办公场所,这话的意思是,连温室那边种什么树孔光回家都不谈。孔光的表现,成为古代公职人员严守职业机密的典范。

  清朝的保密制度堪称历代之最,如在汉代即有的“封事”基础上,创设了“密奏”(密封奏折)制度。如中枢机构军机处,规定秘书(章京)一律不得招聘高干子弟,听差的一律选用不识字的文盲。无关人员根本不准接近军机处,并专派监察御史看守。只有奉旨到军机处恭听谕旨、查看奏折的,“方得在军机堂帘内拱立”,但“事毕即出”。

  密奏一类的机密文书,仅限皇帝与上奏人知悉。清代皇宫中设有专门的奏事处,负责接收给皇帝的奏折,臣僚之间不得互相打听奏折和朱批内容。清代还实行朱批奏折缴回制度,个人不得私自留存和抄录,缴回奏折由军机处集中存放和管理。

  最值得肯定的是,古代皇帝会主动承担起保密的责任。以清代皇帝为例,凡属内容敏感的机密奏折,如地方督抚对下属官员为政情况的密报,除非极为特殊的情况,均留禁中处理,不对外公开。如果朝廷将奏折发交有关部门办理, 则会将其中引用的朱批部分删去,有时还将上奏人的姓名删去。

  古代泄露官场机密

  被称为“喜鹊嘴”

  《唐律疏议》规定

  “诸漏泄大事应密者绞”

  在上述保密措施之外,历代还都通过法律强化保密工作,严惩泄密者。

  古代称官场泄密者为“喜鹊嘴”,此典故即来源于唐代的官场泄密事件。李适(唐德宗)当皇帝时,宰相窦参常与其远房侄子窦申参谋人事任用,每次商议好任命某人为某官的决定后,窦申便立即将“好事”泄露给当事人,以让当事人对他行贿,时人给其起了一个绰号“喜鹊”,后来李适知道其泄密受贿事件后,窦申仍不悔改,最后被赐死。

  窦申所获的是“漏泄省中语”之罪,和“泄密书”、“探密事”一样,自汉代起,就是官场很重的一项罪名。到唐代,保密法已相当完备,法制条文缜密周详。《唐律》要求,公职人员“事应密”,对中书侍郎、门下等朝廷机要机关官员的管理尤其严格,《唐律疏议·职制》针对这类公职人员特做出四项禁令:“一曰漏泄,二曰稽缓,三曰违失,四曰忘误”,意思是,不准泄露机密,不准延误期限,不准违章失职,不准贻误公事。否则,“诸漏泄大事应密者,绞;非大事应密者,徒一年半。”唐代法律还首次明确提出了“间谍罪”,如果充当间谍,或明知对方的间谍身份而故意容纳止宿、停留、隐藏的,一律处以绞刑。

  宋代比唐代更强调公文的保密,对泄密者惩罚相当狠,还鼓励群众举报泄密者,如告发藏匿弃毁拆换机密档案者,可获得50贯至100贯的奖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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