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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我国古代立春的迎春禁忌有哪些

日期:2018-06-13 编辑:阿名 来源:网络

立春是我国而是四节气的第一个节气,立春迎春的是时候也有一些禁忌规定,古代在立春施土牛、耕人的仪式中,有一项严格的迎春禁忌,就是只许文官参加,而不许武官参加。《后汉书·礼仪志>载,这个礼仪,上自“京师百官”,下至县道“斗食令史”都要参加,然而“唯武官不”。

可见在这个礼仪中武官是被排除在外的。立春迎气的礼仪也可能没有武官,迎春礼结束之后,皇帝“赐文官太傅、司徒以下缣各有差。”可见在那时立春举行的所有礼仪都限制武官参加。

这项迎春禁忌并不意味着武官不受重视,而是与当时流行的阴阳五行的观念有关。《周书·周月>说:“万物春生夏长,秋收冬藏,天地之正,四时之极,不易之道。”<春秋繁露·四时之副>说:“天之道,春暖以生,夏暑以养,秋凉以杀,冬寒以藏。”人们认为,不同的季节分别与阴阳五行相配,各有不同的功能,人们的行为只能顺应它们,而不能与此相违背。<史记·太史公自序>说:“夫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此天道之大经也,弗顺则无以为天下纲纪。”因此,国家的法规政令也必须与天时相配。范文谰说:“观测天象,敬授民时,从来是国家大政。”顺应天时,这是古代中国社会的一个特点。

为了顺应春天的时令,因此在立春时节提倡生养抚恤,这在西汉时期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强调立春是一个慰问和劝农的日子。《汉书·谷永传》载:“立春遣使者循行风俗,宣布圣德,矜恤孤寡,问民所苦,劳二千担敕,劝农桑,勿夺农时。”这种措施在东汉时期仍然继续采用,安帝永初六年(112)乙卯诏说:

“《月令》仲春‘养幼小,存诸孤’,季春‘赐贫穷,赈乏绝,省妇使,表贞女’,所以顺阳气,崇生长也。”此外,皇帝在立春日也赏赐大臣。在东汉时期,立春的施政措施不仅注重抚养和赏赐,而且增加了迎春禁忌杀罚和刑狱的内容。章帝建初元年(76)丙寅诏说:“方春东作,宜及时务,……罪非殊死,须立秋案验。”元和元年(84)丁未诏说:“宜及秋冬理狱,明为其禁。”元和二年(85)庚子诏说:“律十二月立春,不以报囚。”李贤注说:“立春阳气至,可以施生,故不论囚。”《后汉书·礼仪志>载:“立春之日,下宽大书日:‘制诏三公,方春东作,敬始慎微,动作从之。罪非殊死,切勿案验,皆须麦秋。退贪残,进柔良,下当用者,如故事。”’刘昭注说:“《月令)日:‘命相布德和令。’蔡邕曰:‘即此诏之谓也。”’这里不仅强调了迎春禁忌杀罚的原则,而且指明了这种原则与<月令>的关系。

迎春禁忌杀罚与提倡抚养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这也是依照《月令》而采用的施政措施。章帝元和三年(86)庚子诏说:“<月令>:冬至之后,有顺阳助生之文,而无鞠狱断刑之政。朕咨访儒雅,稽以典籍,以为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如果依照顺应阴阳时令的准则施政,立春应该“顺阳助生”,而不可“鞠狱断刑”,那么,立春的礼仪禁止与杀罚和刑狱相关的武官参加,其象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据<献帝起居注>载:“建安二十二年(217)二月壬申,诏书绝,立春宽缓诏书不复行。”尽管东汉后期立春宽缓不再实行,但是“方春东作,敬始慎微”的影响却并没有消失,立春礼仪不许武官参加的迎春禁忌也没有改变。这个迎春禁忌在明清时期已经彻底消除,文武官员共同参加迎春礼仪,并且居于同等重要的地位。这个变化是与整个立春礼俗结构和功能的衍变相关联的,对此下面还要另作探讨。

立春是一个重要的节气,也曾是一个重要的农业节日。迎春礼俗产生于东汉。它的产生是与阴阳学说的兴盛以及与此相关的《月令>的流行息息相关的。迎春礼以<月令>中的构想为蓝本,吸收了西汉元始时期的郊祀礼仪和先秦以来民间出土牛的习俗。东汉时期的迎春礼俗由相互独立的迎春和立土牛、耕人两个部分组成,迎春礼的形态在都城洛阳和郡县地方有所不同。

但是不论在都城还是在地方上,迎春礼俗都是一个完整的象征系统,它的符号是与中国文化的象征体系相一致的。因此,迎春礼俗是中国文化特定发展时期的产物,能够体现中国文化这个时期的特征。那么,从文化史的角度探讨迎春礼俗的形成,探讨它的初始时期的结构和象征意义,也应该说是十分必要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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