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繁体中文 - 标签大全 - 今天是 历史年表 - 历史上的今天 古宫历史网(www.GuGong.net)古今中外历史故事 探寻解密历史秘闻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世界历史 > 欧洲历史 > 犹太人的“建国”灾难

犹太人的“建国”灾难

日期:2017-05-11 编辑:阿名 来源:网络

  历史上,犹太人曾多次遭遇毁灭性灾难,特别是公元2世纪遭罗马帝国残酷镇压后,大量犹太人流落到世界各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推荐的犹太人的“建国”灾难相关信息,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犹太人的“建国”灾难:

  上世纪20年代,横跨欧亚的苏联诞生,犹太活动家们迫切希望在这块广袤的土地上为数百万苏联犹太人寻找一个乐园,他们曾两次将目光投向克里米亚(位于原苏联欧洲部分南部,濒黑海和亚速海),但均告失败,而第二次尝试还给他们带来了意想不到的灾难。

  1、犹太活动家考察克里米亚

  苏联成立后,实行比较开明的民族政策,这对于这块土地上的众多犹太人来说无疑是个福音,不少犹太人因此开始为建立自己的家园而活动,农学家、犹太活动家亚伯拉罕·布拉金是当时比较活跃的一位,他曾试图在白俄罗斯为犹太人寻得一个合适的家园,但没能成功,随后,他和其他犹太活动家考察黑海和克里米亚地区,打算在已有大量犹太人居住的区域附近找一块肥沃的、适合发展农业的土地,或者找一个其他民族人口较少的地区。

  从1924年到1926年,这些犹太活动家一直在为此忙碌,当然,他们非常小心地避开“共和国”、“自治”这样的字眼,而是强调犹太人聚在一起产生的积极的社会和经济影响,但在1926年,由于克里米亚地区的非犹太群体的不满加剧,这一方案夭折了,取而代之的是在远东建犹太人自治区域的方案。

  1928年5月,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决议将远东边疆区阿穆尔河沿岸的大片土地提供给犹太人定居,这块土地上有着大片森林、山脉以及广阔的沼泽地,当时生活在那里的非犹太人口仅2.7万人,当年,第一批犹太居民开始抵达这里,随后数年,大批犹太人纷至沓来,但由于物质生活条件极其艰苦、当地气候等自然条件也比较糟糕,相当多迁移到这里的犹太人又纷纷离去,1928-1933年共计有19635人迁移到此,其中11450人陆续离开;1934年,这里成立了犹太人自治州,比罗比詹成为该自治州行政中心,但到1939年,自治州约11万人口中,据说犹太人仅有1.8万,实验失败了。

 

犹太人的“建国”灾难

 

  2、重提“克里米亚方案”

  1941年6月22日纳粹德国入侵苏联的战争打响之前,在苏联有将近500万犹太人,战争打响后,千千万万犹太人参加红军浴血奋战在抗击希特勒军队的战场上,战争期间苏联犹太人主要分散在中亚各共和国、西伯利亚、伏尔加河两岸以及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中部一些州里,在被纳粹德军侵占的苏联国土上有不少于150万犹太人被杀害,为了向全世界揭露纳粹军队的暴行,苏联方面成立了一个合法的犹太人组织——反法西斯委员会。

  关于这个委员会,赫鲁晓夫曾在回忆录中说,战争年代苏联设立了一个苏联新闻局,许多身居要职的犹太人也进入该部门,“那儿的副局长、后来又升为局长的,正是红色工会国际原总书记、副外交人民委员洛佐夫斯基,还建立了一个犹太人反法西斯委员会……米霍埃尔斯(杰出的表演艺术家)也是该委员会的成员……莫洛托夫的妻子热姆丘任娜当然也是委员会成员。”

  1944年,乌克兰解放时,反法西斯委员会的几位领导人旧事重提,主张在克里米亚(将鞑靼人迁出后)建立一个犹太人自治区域,并且将这一主张写成报告呈报给了斯大林。

  1944年2月15日,这份报告被转交到斯大林办公室,报告称:为了最大限度地调动犹太人的力量造福苏维埃祖国,为了使犹太民众在兄弟民族中的地位完全平等,提出有关建立犹太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问题是及时且恰当的,过去在比罗比詹建立了一个犹太人自治州,但是由于一系列原因,比罗比詹的经验没有产生出应有的效果。然而,尽管困难重重,犹太人自治州还是成为远东边疆区最先进的州之一,这证明了犹太群众建设自己的苏维埃国家的才能,我们觉得克里米亚地区是最适合的州之一,因为克里米亚地区最符合要求:既能容纳迁移人口,又因为那里具有发展犹太民族地区的成功经验。因此,我们建议:①、在克里米亚地区建立一个犹太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②、在克里米亚解放之前,预先指定一个政府委员会分析研究这一问题。

  3、针对犹太人的政治批判

版权声明:古宫历史网属于公益性网站,本站文章多为原创,部份搜集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站长,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 版权投诉与合作:mongame@foxmail.com

Copyright © 2017-2024 www.GuGong.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2024075965号 古宫历史网 版权所有

返回顶部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