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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君主立宪制形成历史简介

日期:2018-09-29 编辑:阿名 来源:网络

  英国君主立宪制,是1688年政变(见光荣革命)后在英国建立起来的国家政体,也称议会君主制,属资产阶级民主制政体类型,以下是古宫历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英国君主立宪制形成历史,希望能帮到你。

  英国君主立宪制形成的历史

  孟福尔议会

  1263年,英王亨利三世无视《大宪章》,指定亲信取代具有否决权的15人会议。国王同贵族之间以及贵族内部出现纷争,以西蒙·德·孟福尔为首的贵族反对派在内战中获胜,他于1265年在威斯敏斯特宫召集会议,出席的除循惯例有僧俗贵族外,还有每郡2名骑士代表、每大城镇2名市民代表,史称“孟福尔议会”(见金雀花王朝)。

  一般认为这是英国议会的开端。

  爱德华一世

  1295年,爱德华一世(1272~1307在位)为筹集战费又召集议会。其成分同前一次议会,约有400余名议员出席。此后议会仿此例经常召开,这次议会有"模范议会"之称。由于贵族议员和市民、骑士议员的利益、要求各不相同,经常不在一起开会。

  中世纪时期

  从14世纪以后,议会逐渐区分为上、下两院。以后,下院权力不断扩大,到15世纪末,已有提出财政议案权和法律议案权。但总的说来,中世纪时期的议会是封建性质的等级代议机构,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

  都铎王朝后期,代表封建势力的国王同代表资产阶级、新贵族利益的议会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尖锐化。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议会成为资产阶级同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议会成为资产阶级同代表封建势力的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

  《权利法案》

  1688年的“光荣革命”推翻复辟的斯图亚特王朝,迎立信奉新教的荷兰执政威廉和玛丽同时登位。威廉三世和玛丽二世于1689年召集议会,通过《权利法案》。

  1701年又通过《王位继承法》,从法律上确认“议会主权”原则,给王权以很大限制。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废除法律或中止法律之实施。并规定,国王必须是信奉英国国教者,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专制君主为受宪法约束的立宪君主所取代。英国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初步确立。

  权利法案内容

  1.限制国王的权利,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等权利。

  2.议会不但掌握制定法律的权力,还可以监督政府和决定重大的经济政策。

  逐步确立的过程

  随后议会又制订了《叛乱法案》,规定平时国王必须经过议会同意才能征集和维持军队,而且这支军队只能保持一年。为了防止国王排斥议会而独断专行,保证议会能定期召开,议会在1694年制订了一个《三年法案》,规定每三年必须召开一次议会,每届议会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英国议会在1701年又通过《王位继承法》,规定英国国王的王位不能传给天主教徒,英国国王必须加入英国教会;同时,还对国王的其它一些权利作了明确限制。

  上述一系列法案的实施,使议会权力超过王权,国王“统而不治”的君主立宪制更加不可撼动。

  英国君主立宪制特点

  君主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

  在18世纪时,国王还能运用手中的实权,恩赐官职,笼络保王势力,以后,王权逐渐削弱。到19世纪中叶维多利亚女王在位期间,王权大大衰落。法律赋予英王的权力,实际上都是通过议会和内阁去行使,王权成为象征性的。君主必须根据议会意愿行使行政权力。

  君主名义上是世袭国家元首、联合王国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国教的世袭领袖。

  就法律地位而言,君主可以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和各属地的总督,拥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和公布法律,统帅军队、宣战和媾和等权力。实际上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

  与封建专制制度下拥有绝对权威的封建君主相比,立宪君主只能是依宪法而治的君主。其存在主要作为国家的象征。

  在对外交往中,君主代表英国;英王(女王)是英国国家的人格化,提供了国民效忠的对象,成为民族团结的纽带和国家统一的象征,现在位女王的头衔全称“天佑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她的其他领土及领地的女王、英联邦元首、基督教护教者伊丽莎白二世”就表明英王的权力;

  在日常政治生活中,英王(女王)具有被咨询权、支持权和敬告权;英王(女王)作为英联邦首脑,还起着维系英联邦纽带的作用。

  虽然如此,英王仍是资产阶级国家政权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作为国家的象征,英王可以在维护国家团结、调解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等方面发挥作用,或就内政、外交问题提供可资参考的意见;在特殊情况下,也还可以行使宪法赋予的某些权力。

  议会成为国家权力中心

  光荣革命以后,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统治确立,推翻了君主专制,议会的权力大增,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在议会通过了一系列旨在限制国王权力的法案。其中,1689年颁布的《权利法案》影响最为深远。

  《权利法案》以明确的法律条文,限制国王的权利,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等权力。这样,封建时代的君权神授遭到否定,君主权力由法律赋予,受到法律严格制约。

  议会君主制政体的权力重心在议会。议会拥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表面上,议会通过的法案要经过国王批准,实际上这只是一种形式。

  英国议会实行两院制。

  上院议员不经选举,由各类贵族组成,故上院也叫贵族院。上院议员有1156人(1980)。

  下院选举产生,贵族不得竞选下院议员。下院任期5年,届满全部改选。下院有议员635人(1980)。

  在1832年改革以前,议会选举制度十分混乱。从中世纪延续下来的一套旧选举制度没有改造,议会为一小撮贵族寡头操纵,议员或是由控制选区的特权人物指派、赠送,或是靠恫吓或贿赂选民当选,完全不是民主选举。

  1832年进行了第1次全国规模的议会改革,调整了选区,取消一部分贵族操纵的“衰败选区”,补充或分配给新兴工业城市以议员席位;整顿了选举的财产资格。使工业资产阶级的代表得以进入议会,大大加强了在议会中的作用,为工业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保障。

  1867、1884年又一再降低选民的财产资格限制。1872年,议会通过秘密投票法,使选民能够自由表达个人意志;1883年通过取缔选举舞弊法;1885年,在英国历史上第一次确定按人口分配议席的原则。通过19世纪中期议会这一系列的改革,资产阶级争得政治统治权,打击并排挤王权和贵族对议会的控制,使议会下院成为表达资产阶级意志的最高权力机构,促进了议会民主。

  20世纪以来,选举权不断扩大。1969年《人民代表制法》规定,凡年满18岁以上没有被法律剥夺投票资格的英国公民,都享有平等选举权。又规定,年满21岁以上的英国男女臣民(除法律规定的少数例外),经所在选区两名选民提名、8名选民同意者,可登记为候选人。候选人名单,一般由参加竞选的各党派提出。

  议会的职权主要由下院行使。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议案、议会辩论、经三读通过、送交另一院通过,最后呈英王批准颁布。英王批准只是一种形式,从18世纪初叶以来,英王从未行使过否决权。

  议会的财政权由下院行使,实际上议会对财政起不了监督作用,财政大权为内阁一手把持。

  议会对行政的监督权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议员有权对政府大臣的工作提出质询;有权对政府的政策进行辩论;批准或否决政府缔结的条约。最后,议会有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这是对政府监督的最重要手段。在如果不信任案通过,根据责任内阁制的原则,内阁必须辞职,或提请国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

  议会君主制所确定的议会至上原则,在19世纪中期确曾一度成为政治生活的现实。从19世纪末叶以来,随英国政治制度渐趋保守,议会在国家机构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下降。国家权力的重心逐渐转移到内阁和首相手中。

  国王必须信奉英国国教(即新教徒)

  这意味着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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